《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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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05年4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05年4月29日省政府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促进 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 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
2、赁合 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 地租赁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办 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一)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 营活动的用地;(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 事经营活动的用
3、地;(三)利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四)利用其他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第七条 州(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报经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 批手续。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进 行。其中具有投标、竞买条件的项目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 用招标、拍卖、
4、挂牌方式。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 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土地的最高年限。第H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 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 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 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 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 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第十三条租赁土地的租金不得低
5、于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租赁土地的最低标准由州(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 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 素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租金的最低标准经批准后,应报上一级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租赁合同当事人;(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四)租赁的期限;(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调整方式;(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 费用;(七)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CA)租赁地
6、块的交付期限;(九)项目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十)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 置方式;(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土地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管 部门编制。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土地租金上缴同级 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使用省 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在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租赁 地块所在地州(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承租土地使
7、用权。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应当 依法先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 租人支付租赁的土地。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 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 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自租赁之日起一年以 上未开发利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 二年未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租赁土地。第十九条在国有土地租赁年限内,承租人确需改变土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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