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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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办法(2003年6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09年4月13日省政府令第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护、实现卤虫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卤虫,包括卤虫成虫、幼虫及虫卵。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卤虫捕捞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卤虫
2、资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限期限量捕捞的 原则。第五条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卤 虫资源保护,将卤虫生存水域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止乱捕滥捞, 改善卤虫生存环境,防治污染。第六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卤虫资源保护工作。卤虫资 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卤虫资源保 护工作。第七条 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依法做好卤虫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八条 鼓励开展卤虫资源保护、繁殖、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卤虫资源保护、繁殖、开发工
3、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捕捞量低于卤虫资源增长量的原 则,确定全省各卤虫资源所在地的卤虫年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 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卤虫资源的调查和评 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第十条捕捞期和捕捞水域由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捕捞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时间为禁 捕期。第十一条卤虫资源保护实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发放,禁止超限额发 放。第十二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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