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修订).docx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修订).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1994年9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搞好新兵征集工作,确保兵员质量,促进国防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 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条件、范围、时间和办法,由省政 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具体规定。第四条征兵期间,各单位招收职工工作应服从征兵工作,不得招 收征集对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 府
2、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兵役机关为主,抽调公安、民政、宣传、教育、卫生、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 负责本地区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 工作,设武装部的,由武装部负责;不设武装部的,应指定一个部门或 专人负责。第六条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规 定,拟制本级征兵命令和征集兵员的分拨计划,组织应征青年体格检查 和政治审查,组织服装运输和发放,搞好新兵交接和起运,接收部队按 规定退回的新兵,汇总征兵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和部队
3、退兵的落户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负责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审查和军属的优待;教育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文化审查;宣传部门负责征兵中的宣传教育;监察部门负责征兵中的纪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经费保障及审核;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第三章兵役登记第八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 进行兵役登记。全日制中等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和高 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以暂缓登记。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基层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 的安排,组织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到指定地点接受兵役登记,并对往 年登记情况进行核对。第十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对参加兵
4、役登记的公民,应当依法提出应 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建议,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 准,并发给应征公民证。第H条 对登记合格的适龄公民,应当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 况的初步审查,按上年度征兵任务的23倍数,确定当年预征对象, 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第四章体格检查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 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征兵体检站,负责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应征公民 的病史调查、走访工作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体检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设立,实行“封 闭式”体检。一般一个县(市、区)设1个体检站,必要时省、设区的 市征兵办公室也可以设站体检。体检表
5、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由 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接兵部队的负责同志和医生可以参加本部队 所接新兵的体检工作。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把患有 传染病、慢性病、性病以及智力低下等不合条件人员征集入伍。第十五条对准备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体格复查。普通兵复查人 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的1/3,有特定条件要求的兵种和非农业户口征 集对象要全部复查。复查时,潜艇(水)兵由设区的市征兵办公室组织 进行,其余兵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第五章政治审查与审批定兵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采取村(居)民委员会、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陕西省 征兵 工作 办法 根据 2012 22 人民政府 155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