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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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0年7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 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职责及管理权限,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经依法授
2、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执法组 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 制。本省区域内中央直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 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责任,量化目标,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 员。明确其各自的执法依据、范围、任务、权限、程序、现任和各项工 作目标。执法目标应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便于实际操作和评议考核。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到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 效,保
3、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机关、本单位正确有效实 施。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 长负责。建立以行政首长现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正确 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二)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 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廉 政、勤政的各项要求;(四)制定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 办法;(五)制定奖惩办法,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与执法人员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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