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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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第91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 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正 常的价格秩序,及时纠正和查
2、处价格违法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完善价格监管措施,保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将价格监督检 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 监督检查工作,委托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下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接受上级价格监督检查 机构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 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价格行为第六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
3、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产品除外;(四)举报、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五)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六)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有关价格政策以及相关信息。第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二)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材料;(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使用当地县级以上价 格监督检查
4、机构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签,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 真实明确、字迹规范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 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存降价前记录和核定价格 的相关资料,以便查证。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 用。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 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第九条 禁止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签订合同费、新品进店费、 开户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等不合法、不合规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不得以服务费、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 包间(厢)费、餐具消毒费
5、、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各种名目收取价外费 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标价之外加价。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反价格垄断相关规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十一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50%以上的;(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 同种商品的平均差价率80%以上的;(三)经营某一商
6、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的平均利润率100%以上的。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由属地市、县价格 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衡量暴利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 利润率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制定公布,并报省人 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除歇业和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 情况外,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倾销商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的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
7、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告诫后,仍然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的。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 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或者消费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 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徒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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