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23〕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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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2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镇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完好和安 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堤防、 水库、护岸、涵闸、抽水站、水电
2、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 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 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 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置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水利 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H作。第五条任
3、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对 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 控告。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负责。第六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堤防背水 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 向外十米,其城镇段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 提下,堤脚向外五米。无防洪要求和地面下行洪的河道,以堤防 堤脚线或者堆土区为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
4、范围为水域、沙 洲I、滩地以及河口两侧向外五至十米(无明显河口线的,根据历 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2 .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 大堤以及护堤地。(二)大中型闸站管理范围:1 .大型闸站:管理范围为政府公告的划界区域。2 .中型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 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已经完成划界的,管理范围为政府公告的 划界区域。涵、闸、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并且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立标志牌。(三)中小型水库管理范围:1 .中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 脚外一百米至一百五十米,小(1)型水库大坝
5、及其两端各三十 米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小(2 )型水 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米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米至五十 米。2 .库区水域、岛屿和水库征地线以内的区域,已建水库库 区未征地或者征地线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线的,按照不低于正常蓄 水位线的标准划定。3 .水库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库规模、 安全管理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水库的具体管理范围, 并确定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对承担重要防洪、 供水任务或者发生过重大险情的水库,市、县级市(区)人民政 府经科学论证,可以在校核洪
6、水位线以内区域扩大划定水库管理 范围。已建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 理设施的用地手续,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水库的确权登记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四)灌区管理范围:五万亩及以上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至五米,支渠背 水坡坡脚外一米至三米划定;五万亩以下灌区:干、支渠划界参 考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际管理需要确定。(五)其他河道、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本 条对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幅度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禁止损坏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
7、护岸护坡等各 类水利工程建筑物以及机电设备、防汛、通讯、供电、水文监测 和测量等设施;(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 电鱼;(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 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皆鱼毓或者种植高杆植物;(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 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 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 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
8、、电缆或者兴建桥梁、码头、渡 口、驳岸等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 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以及水库库区内 圈好、打坝;(八)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 利工程和设施;(九)禁止在涵、闸、泵站、水电站的安全警戒区域内从事 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第八条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管理: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受益和影响范围 跨县级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 影响范围在同一县级区域但不在同一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 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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