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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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6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6月29日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 证。第三条青海省司法厅对全省行政执法
2、证件的制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 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 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 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中 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专门人员。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我省继续有 效。省级有关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和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等 报省司法厅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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