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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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6年5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 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 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 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 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 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 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 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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