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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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 13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修正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第一条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 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第四条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 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 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 0 %后的余 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 考同类房产核定。第六条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次缴纳。每年5月、月为征收入库 期,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可在开具发票时缴纳。第七条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 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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