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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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2010年12月2日甘 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 工作的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 原则。省人民政府法
2、制工作机构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 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 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 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 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 名。第六条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二章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七条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市州人民政 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3、的机关和组织。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 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 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 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 省、市州人民政府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 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 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未领取
4、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由省、市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中央在甘行政执法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 人民政府颁发。第十条申请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五)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一)在行政执
5、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 资格;(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 证:(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件的人员;(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四)协助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六)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该机关统一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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