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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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修正后文本)(2007年11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 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 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 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
2、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 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 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含代理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 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按照规定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 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 成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 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3、。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 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 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等。(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
4、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 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 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 的预付款。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 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 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三)支农支出:包
5、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 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 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 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 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 业务培训等费用。第七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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