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根据2023年12 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 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 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道路 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 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第三条各
2、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 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 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监督管 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建 设标准,督促指导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充电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教育、应急、邮政等有 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 作。第五
3、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 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 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 零部件以及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 求。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 车不得在本省销售。第六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 自加装车篷;(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限速
4、装置;(五)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六)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 全出口停放、充电或者进入载人电梯。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 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 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商品信息中 应当包含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内容。第八条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查处。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
5、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 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 集中处置。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 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的单位集中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 动自行车。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 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 甘肃省 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178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