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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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2) 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困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本市困境儿童及重点保障对象本实施意见所称困境儿童,包括符合下列情形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二)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三)因家庭监护缺失
2、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重点聚焦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加强其教育、医疗和康复等保障工作。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具体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
3、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因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监护不当情形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对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等陷入困境的儿童,依托本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充分用足相关政策,落实相关保障工作。二、巩固深化困境儿童保障措施(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对本市户籍的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可纳
4、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予以救助;但选择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困境儿童,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对其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在按照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其救助水平。(-)加强医疗和康复保障。将本市户籍的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医疗保障政策,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覆盖范围实施综合保障。符合条件的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5、进一步做好本市户籍其他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工作。对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及时给予救助。(三)完善教育资助和救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对本市户籍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参照孤儿教育资助政策给予相应的教育资助。对残疾的困境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免费教育。对就
6、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四)完善残疾困境儿童和其他身心障碍儿童保障措施。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重度残疾的困境儿童和患有精神疾病等的儿童,进一步完善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探索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重度残疾儿童养护服务机构。纳入上海市基本公共
7、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建立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康复救助等保障措施,培育发展为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队伍。三、健全完善困境儿童保护工作机制对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一)完善安全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体系,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福利机构等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指导和培训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以及教唆、诱骗、组织、胁迫、利用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工作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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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人民政府 关于 深化 推进 本市 困境 儿童 保障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