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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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 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的领导,将城市市容
2、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 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 业的发展。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3、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 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 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 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 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
4、 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 效。窖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 志、护栏,并及时维修。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 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 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 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 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 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
5、和拆除。第H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 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 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 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 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 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 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验收。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 写。任何单位
6、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 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 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 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 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 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 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 洁、美观。第十五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 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
7、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 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 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 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 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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