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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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10月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0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 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 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 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
2、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 消防队。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 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 通运输、住建、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 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县级人 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 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 府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和具体业务 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 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 所在地);(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一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 中的乡镇;(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区。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
4、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公路特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六)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 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 辆、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执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 器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标准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第十条专职消
5、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且不得擅 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 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应当按照省消防救援 机构统一下达的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由单位自行调配或者招录。第十二条招录的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专职队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 上学历;(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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