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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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 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 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 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 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
2、)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 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坚持人才引领驱动,遵循人才 成长规律,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执业药师爱党 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二)以人为本,学以致用。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 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三)破立并举,改革创新。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适应新 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 制改革,破解发展瓶颈,营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制顺、人才聚、 质量高的发展环境。第四条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
3、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 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 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和机构。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 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执业药 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用人单 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 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 方应当
4、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 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 性。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分类指导。第七条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执 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 实施,组织开展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 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第八条 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
5、实 施工作。第三章内容、方式和机构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O 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 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 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 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 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国家药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规划执业药师继 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组织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有统一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十
6、条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 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执业药师 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 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其他继续教育活动 包括:(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 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二)承担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 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 目;(三)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四)担任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
7、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 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 及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五)参加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 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六)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 的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第H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第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 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
8、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第十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 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师资和人员,建立 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 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继续教育信息 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 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本 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组织检查继续教育机 构的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主动做好继 续教育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引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执业 药师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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