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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 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 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 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 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 理形成的,具有应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 权登记服
2、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数据要素发展规律,坚持依 法合规、诚实信用、自愿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安全、促进流通 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 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制定相关政策,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管理、 运用等工作。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工作。第二章登记内容第五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事项包括:(一)数据名称。名称格式需包含数据主题、用途等,可清 晰扼要说明数据知识产权内容的名称,不得使用有违社会主义道 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3、来命名数据;(二)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是依法对数 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处理 产生的数据、接受他人委托处理产生的数据,除另有协议约定的 以外,申请登记的权利属于完成处理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 人。(三)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单位数据或 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采集、持有、托 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单位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 数据采集情况;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获取的证明,包 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数据所属行业。(五)应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
4、、范围、对象,反映 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六)数据结构规模。主要包括数据类型、数据项字段名称、 数据格式名称、数据规模、数据记录条数等。申请人在申请登记 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登记样例数据。(七)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 新频率、更新期限。(A)算法规则。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情 况,数据处理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 益等情况。(九)技术存证或公证存证情况。说明数据技术存证途径、 结果或公证存证编码、哈希值等,或者对公证存证的数据说明公 证机构(平台)、公证书文号等情况说明。(十)存储载体。说明数据记录、传输、积累和保存数据的
5、介质。(十一)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第六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 登记部门核验身份信息。申请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 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七条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提前对拟登记数据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公证存证,并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 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三)数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承诺书;(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样例数据,选自存证或者保全 证据公证的数据集合等。第八条 申请人在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 登记系统)之外的其他平台存证的,应当提供该数据存证基本情 况、平台
6、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质、存证采用的可信技术说明 以及存证基本情况等材料。经过公证存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 证机构的名称、公证编号。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或者接受登记文件送达的,应 当与登记部门签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 议,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办理。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格式通过登记 系统提出申请。登记部门通过登记系统送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 关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 请日以登记系统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登记系统未能正常接收 的,视为未提交。申请人向登记
7、系统在线提交申请、登记系统接收等情况信 息,可由公证存证同步固定证据。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登记电子申请后,与登记申请相关的 后续材料及手续办理均应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处理。必要 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纸件材料、数据载体。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登记系统查看送达文件,除 有证据证明无法通过电子方法送达外,不再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第十四条登记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登 记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 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
8、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 场景、结构规模、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公证存证编码 等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登记系统发布公示内容之日 起计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 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请求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登记部门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予补正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异议申请。登记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 关材料转送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 工作日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
9、登记部门根 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 请人和异议人。异议处理期间暂缓登记。第十五条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 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系统 上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颁发。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登记数据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或协议获取的其他数据, 其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证书证明期为授权运营截止日或 相关协议截止日。登记证书证明期届满,申请人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部 门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 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申请人
10、在登记申请核准之前,可以请求撤回申 请,对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声明放弃。撤回申 请或声明放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通知申 请人:(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二)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的;(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合法来源的;(四)存在登记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五)申请登记的数据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六)登记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七)登记数据内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公序良俗、损 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有其他不良影
11、响的;(八)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九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 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向登 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以转让、继承、赠与、强制执行等方式转移的, 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文 件,办理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登记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设 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用于记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关情况。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登记系统注册账户的用 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对其登记账户下发生的
12、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发 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 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 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撤销登记前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复杂的可以召 开听证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登记平台查阅已登记 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登记部门应当为数据知识产
13、权信息查 阅提供检索等服务,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 者机构应当依法或根据约定提供数据核验等服务。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 理事项相关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 明查询目的,并提供合法有效手续,不得将查询获得的数据知识 产权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 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 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 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倒卖数
14、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第二十七条 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 记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网信、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司法行政、商 务、数据资源、金融监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 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 面的能力,营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促进 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登记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登记业务规范。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X之日起施行。附件2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
15、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为规范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 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省市场监管局对照学习 北京、山东、江苏、浙江等地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起草背景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发展数 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 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 和运用规划均对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了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安徽省知识产 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领 域、数据、开源、算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 究”。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大数据、 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23 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安徽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 为我省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实践探索提供重要政策支撑。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总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监督管理、附 则五章,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