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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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doc评价标准.sx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 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 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 导意见内
2、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 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 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产生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可以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 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归集、披 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 以行业监管、行
3、业自律、信用承诺、工程质量、服务质量、 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为重点,按照办理基本建设手续、设计 勘察、工程建设、宣传销售、网签备案、验收交付、安全生 产、不动产登记、配套管理服务等全流程闭环管理,遵循合 法、安全、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及管理等工作,统筹 建设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 台。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 披露、应用、管理
4、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工作。建立本行政 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 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第六条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更 新信用档案手册,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 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第八条基础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息 和从(执)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 构基础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注册登记的基 本情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 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等信息。从(执)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从(
5、执)业人员身份信息、 担任职务、从业资格、执业经历、业绩等信息。第九条增信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经纪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 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 表彰、奖励,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事迹的信用信 息。第十条失信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未执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背公平竞争、 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失信行为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归集第H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主要 以各
6、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通报和经自治区、盟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 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失信行为认定必须以有法 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 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 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 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十二条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负责归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信用信息。房地产开发 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纳入全区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
7、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房 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来源主要包括房 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及从(执)业人员自行申报、主管 部门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信息、共享其他部门的执法或管理 信息,及从行业协会获得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依托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取同级自然 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共享的行业信用 信息,暂不能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可以及时向同级有关部 门及行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及从(执)业人 员征集辖区内行业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整理、审核、 录入到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
8、信息管理服务 平台数据库。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形成之日 起30日内录入。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自知悉之日起30日内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并录入。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增信信息,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 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 注册地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确认。第十六条除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外,认定和采集部 门应当在制发或收到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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