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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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 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指南。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 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本指南所指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 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条 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
2、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贝I1, 分类分级实施。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督抽考 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 抽考工作,负责对省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 抽考工作,负责对市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 抽考。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考工作纳入本行 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 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 工作结合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七条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 全管
3、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 险防控措施的能力;(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公布考核大纲。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 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第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考试题库,供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时使用。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需要,
4、适当扩充考试题库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大纲,确定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在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组卷。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十条 监督抽考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可组织集中考试, 也可现场分别进行。第H条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 业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 节)等要素从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进行组卷。组卷试题应当包括考试题库中所有题型,数量不得少于50 题,满分为I(X)分。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
5、合本行政区 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明确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 和覆盖率要求。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进行1次覆 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 许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计划,确定监督抽考企 业,明确考核方式。监督抽考应当提前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对象、考核 方式等有关情况通知企业。第十四条 实施集中抽考,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考试前 应当认真核对抽考对象与组卷试题是否符合。实施现场分别抽考,应当有2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考, 并出示有效证件。第十五条 组织
6、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 织阅卷评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规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 数线为:A、B级主体的90分,C、D级主体的85分。未达到相 应分数线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 视为考核不合格。第十六条考核结束后,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公布考核情况。考核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监督 抽考时间、考核结果。第十七条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 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第五章考核监督第十八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一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
7、门组织的监督抽考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抽考工作开展情况 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第十九条监督抽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鼓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 开展线上监督抽考。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建成的监督抽考 信息化系统可在更新考试题库内容和组卷规则后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食品 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抽考工作可参照本指南。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2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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