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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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银保监分局关于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明银保监规2022) 5号)各人身险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各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行为管控,维护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及监管规定,现就加强辖区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本通知所称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二
2、、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三明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险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本通知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中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人员。三、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四、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升的条件。五、保险机构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六、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增强对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别能力,并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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