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保理合同 全考点[法考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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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保理合同全考点保理合同,也是非典型担保,就是应收账款质押加债权转让。例子,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 5年货物供应合同,供应合同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基础交易关系,甲公司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供应货物,乙公司年底付当年的全部账款。甲公司先履行,乙公司后履行。现有的及各有应收账款。现有的及将有的涉及,1动产浮动抵押权,2应收账款质押权,3保理合同。甲公司为了融资需要,5月1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与丙银行签定了T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典型的担保)。保理就是三层关系。第一层,担保。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
2、账款质押给了丙银行做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登现设立,公示生效主义),应收账款质押适用债权转让相关规则。内外有别加通知。第二层法律关系,债权转让。甲公司或丙银行皆可通知。丙银行通知,得有证据,不要式通知,通知乙公司后,债权已转让,乙公司再与甲公司发生关系不影响丙银行的债权效力。第三层,丙银行就是给甲公司提供金融担保服务,追索服务。乙公司的账户就在丙银行里,丙银行追债比甲公司容易。这种情况,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有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就是,丙银行既可以选择乙公司,也可以选择甲公司。无追索权就只能(应当)找乙公司。有追索权的保理,当初甲找乙融资1000万,结果乙却追索了丙2000万,如果丙追索乙多
3、的1000万,就得交还给甲。有追索权的保理,是非典型担保,主要是丙的债权有两家公司作为担保,都可以追。(甲相当于担保)无追索权的保理,就不是个担保,就是个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甲退出法律关系,丙与乙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丙公司追索到乙公司2000万,多余部分与甲无关系。T责多保。可能把债权即给丙银行做保理,也给丁银行做保理。排序依据,先物权效力,后债权效力。最后是同一顺序,就按比例清偿。1登t己,2通知,3比例。先登记优先后登记,如都没登记就看谁先得到通知,即没登记又没通知的,就是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担保的总结:动产担保回归顾,1普通的动产抵押权(典型担保),2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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