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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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8) 4号),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 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国科发基2017) 250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 基2018) 71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基础研究十年规划的实施方案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 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为科技创新与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省科技创
2、新基地。其主要职责 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 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第三条省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运行机制。第四条按照中央和我省对科技创新基地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省野外站 给予必要支持。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综合管理 部门,主要职责是:L贯彻落实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建设和管理 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工作,推荐巾报国家野外 站;2 .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
3、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展规划 和建设计划,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3 .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备案、考核、评估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是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的 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2 .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3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4 .负责新备案省野外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 ,优先支持省野外站发展,并提
4、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 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3 .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4 .配合做好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5 .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三章建设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备案省 野外站。第九条申请备案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战略、我省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我省科技发展 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2 .依托单位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 保证每年为省野外站建设发展和运行提供
5、稳定经费,支持省野外站的数据观 测、日常运行和设备购置等;3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科研 集中用房面积原则上应在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在300万元以 上;4 .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30年以上的5 .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具 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在省内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 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6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在10 人以上;7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对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 科技资源开放
6、共享,为行业部门提供决策支撑,为各类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 数据支撑与共享服务。第十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野外站申报通知,由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推 荐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如下:1 .巾请备案省野外站须填写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巾请书 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推荐。我省行 政区域内的中直单位巾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2 .省科技厅对巾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必要时省科技厅或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野外站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野外站择优备案为省野 外站。第四章 运行第十一条省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省野外站站长由依 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
7、科技厅备案。第十二条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 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 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省野 外站的研究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 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 少于三分之二。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 成,人数不超过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每 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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