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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安全保卫与反恐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防 范外力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电力设施治安冈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术语和定义如下:(一)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 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
2、、 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二)人力防范(简称:人防):是指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 人员和员工队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三)实体防范(简称:物防):是指用于反恐怖防范目的、能阻止或延迟 恐怖活动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四)技术防范(简称:技防):是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 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技术手段。(五)常态反恐怖防范:是指在社会安全形势稳定的常状态下,采用的一般 性、常规性防范措施和行为。(六)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是指在国家对反恐怖工作提出要求的特殊
3、时段或 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恐怖袭击事件预警的情况下,采取的加强性防范措施和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对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全面负责公司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与领 导;(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法律法规、政策, 执行当地公安机安全保卫指示;(三)负责建立与公司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四)组织编制并实施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有关制度和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五)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检查、指导安全保卫、 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工作,督查安全保卫隐患的排查治理。第五条
4、专兼职安全员职责(一)负责监督国家、政府、上级有关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防 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负责监督日常以及重大、特殊、敏感时期安全保卫强化措施的执行情 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检查、考核;(三)组织或者参与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宣传、教育和应急演 练;(四)负责物防设施、技防设施技术方案审核,组织物防、技防设施的维护 与定期检测;(五)负责与当地公安政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配合处置安全保卫事件;(六)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落实情况。第六条值班人员职责(一)负责落实管辖区域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5、(二)负责管辖区域安全保卫、电力设施保护和反恐怖防范设施的日常巡查、 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负责管辖区域群众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突发恐怖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四)及时报告管辖区域内的较大不安定因素,并积极采取化解措施。第三章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第七条 在生产区域和办公、生活区域,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 术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第八条 公司安全保卫重点部位包括升压站、中控室、机组、办公楼、档案 室。第九条公司对各安全保卫重点部位实行重点保护:(一)在重点部位进出口,对进出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 记;必要时安排人员不间断巡逻;(二)在重点部
6、位的周界设置高度不低于2. 5米的实体围墙或护栏、钢围墙, 安装照明设施;重要部位的房间应要设置防盗门、铁窗。(三)在重点保护部位适当位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屏监控 系统等技防设施。(四)在重点部位进出口门岗处,按照需要选配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暴棍、 盾牌、防毒面具、防爆毯、防冲撞钉、通讯器材等装备。第十条 值班人员应检查进入生产区域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资和车辆:(一)所有出入生产区域和办公、生活区的人员、车辆应按规定接受安全检 查并确认资格、身份后通行。持门禁卡出入生产或办公区域的,应遵守门禁系统 管理规定。(二)对于需要进入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工作的外单位人员,由其联系值班
7、人员,并在限定的期限与区域内工作。(三)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参观的,应经值班人员登记许可,由接待人员 陪同。(四)携带物资、器具等进出生产区域的,应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并接受检 查。(五)进入指定区域的人员,应从事与其职责相符的工作;对于超越职责范 围工作的,监护人员和保安人员应予以制止,并上报治安保卫部门。第十一条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区域的,应经公司总经 理同意,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必要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相关方人员需要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应通过入厂安全教育:(一)进入生产区域检查、参观的相关方人员,入场前应进行安全注意事项 告知。(二)进行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施工单
8、位,应组织全部拟进场人员入场安全 教育培训L凭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的文件化信息到专兼职安全员处办理临时出 入证。第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 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等开放或者飞行活动。第十四条 安全保卫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进出生产区域安全保卫区;(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四)非法运输危险物品;(五)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一)场站升压站围墙内、风机及箱变及其基础周边
9、、中控室。(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 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巡视检修专用道路,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电力电缆线路: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沟, 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 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十六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 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 的两平行面内
10、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OkV架空 线路5m, 35kV架空集电线路和HOkV架空线路10m, 220kV架空线路15mo第十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一)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管理,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台账,结合日常巡 视工作和专项检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二)视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O在农田、池塘、公路旁边等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 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2)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三)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要求该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四)发现任
11、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变电站及风机的行为,值班人员应 立即制止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1)闯入场站升压站及风机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2)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五)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值班人员 应立即制止,对于不听劝阻的应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2)向导线抛掷物体。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Onl的区域内放风筝。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
12、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六)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值 班人员应立即制止,对于不听劝阻的应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 电的物品。2)不得烧窑、烧荒。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七)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 物、易爆物,倾倒酸、
13、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 树木、竹子,值班人员应立即制止,对于不听劝阻的应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八)外单位在公司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 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 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要求其采取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相关人员到场进行 安全监督,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九)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公司有权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第五章恐怖防范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反恐怖防范总体要
14、求(一)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坚持“预防为 主,属地负责、突出重点、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二)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目的是落实相关防范工作的各项措施、要求和责任, 整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保卫等资源,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建立长 效机制,有效提升反恐怖防范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防范恐怖事件的发生, 保障安全生产。(三)反恐怖防范工作应纳入当地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与市、县公安局、 反恐办以及能源监管部门、电网调度等部门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并接受上级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 指导和检查。(四)新建、改(
15、扩)建场站工程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设反恐怖防范 安全设施、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包括:中控室、场站升压站、风力发电机组以及 反恐部门规定的其他部位。第十九条反恐怖防范措施(一)人防措施1)公司人员除应熟悉本制度要求外,还应熟悉国家反恐怖防范工作相关规 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并定期对重要岗位员工进 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3)严格门禁管理,对进出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禁 止无关人员和没有内部通行证的车辆进入重要防范区域。4)场站值班人员每日进行一次厂区周界、主要出入口、重要部位的治安巡t逻。(二)物防措施1)场站开关室、电子设备间、风机塔筒门均应安装铁门加锁。2)场站升压站围墙上应装设电网或报警装置。3)场站升压站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照明设施、警戒标志,在大 门内外适当位置划定警戒线。实物屏障包括围墙(护栏、钢网墙)、警戒标志等。4)光伏场区四周应设置围栏,围栏大门应上锁。(三)技防措施D反恐怖防范的技防设施包括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 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系统等。2)公司安防系统、电力生产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