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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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技 创新生态,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 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191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等文件精 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 关政策规定开展的长沙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项目(统称“科技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 组织的科研活动
2、事项的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 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 录,并依此进行的科研守信行为激励、科研失信行为惩戒 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科技项目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人员、咨询 评审专家、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等自然人,及项目受托管理 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鼓励创 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第六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 责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 措施,搞好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引导,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 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 录相关责任
3、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 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 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条 参与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受托管理单 位、科技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 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诚信记 录、责任追究等制度,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配合市科技 局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守信记录与管理第八条 科技项目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守信 记录:(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遵守诚信承诺、恪 守科技伦理、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 责,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技项目任务内容,连 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
4、录的,列入守信记录;项目执行 期内,项目指标完成较好,科技成果转化明显,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列入守信“红 名单(二)科技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规范项目管 理与服务,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 录;在管理服务考核或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 的,列入“红名单”。(三)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等遵守科技活动评审工作 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 正开展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纳入守信 记录;在评审、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被 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二对列
5、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向 “信用长沙”、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推送守信信 息。上述科技项目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 守信记录。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第九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职不力、管理不当、监 管不严等违反市科技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行为不端、违规、违 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行为。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 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 定的时间等。第十一条发生
6、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一般失信记 录:(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L未按相关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管理要求及时报送资 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重大变更事项的。2 .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 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3 .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影响科技 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4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科技服务机构L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2 .出具的咨询、评审、评估报告出现与事实不符合的 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评审、评估、验收等过 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三)评审专家和评估人员L与项目承担单
7、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 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4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 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5 .在不掌握、不了解情况的意见或建议上署名签字或 出具证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6 .评审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 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四)项目受托管理单位L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推荐上报科技项目。2.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在长沙市科技综合管理系统审 核提交验收资料。3其他未按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职 责,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严重失信记 录:(-)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
8、、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 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项目资格。2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截留、私分、套取、挤占、挪 用、转移科技经费,谋取私利的行为。3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 图表、研究结论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 理。4,不配合绩效检查、审计、评估、验收等工作,提供 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5 .经通知督促逾期6个月拒不参与验收的。6 .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对失信行 为调查处理不力的。7 .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且造成 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科技服务机构L出具的咨询、评审、评估等报告严重失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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