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全考点[法考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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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担保物权共同担保与反担保全考点一是共同担保共同担保就是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来担保这一个债权。共同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共同物保(抵押、质押、权利质权),共同人保(好几个保证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共同物保可能包括责任人提供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都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共同人保,肯定都是第三人提供,也就是保证,它肯定是在债务人以外,找了一个第三人增加信用的,所以人保肯定是第三人。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包括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第三人的人保和物保。混合担保当中,当事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问题。正常情况下,不
2、允许互相追偿,除非三相互间有特别约定的。就是担保人因债务人不无款,其担保的责任财产被执行,其损失找债务人承担,毕竟担保的风险是提前清楚的。担保人之间,必须得是知晓对方的存在。就是担保的第三方肯定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情况。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混合担保中第三方担保人和物主人互相知道对方存在,如不知很简单只能追债务人。知道后,第三方互相追,方式4,1 .双方知道对方存在,并且约定可以追偿,并且约定好了追偿的份额。(有约从约)。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 .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保证人就先找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找对方追偿。)各担保人按
3、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这个比例由法院裁定。这是混合担保中的情况。如果第三方担保都是人的话,双方各承担一半。3 .第三方担保人和担保物的人与债权人签定担保合同,同时,双方并未与债权人约定依据多少比例担保,就是双方皆是与债权人签定的是独立担保情况。4 .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说份额,但大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章按手印了,这也是连带共同担保。因为没有约定按份。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找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混合担保中的比例是不确定的,因为物的担保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例子,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商业借贷,利息双方约定,不存在高利贷情况),贷款2亿,期限3年,丙丁戊三个公
4、司提供连带共同担保,(互相可以追偿的),丙公司是以自己价值2000万的办公楼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丁公司以自己价值1亿元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权利质权),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外部的债权人就想追谁就谁),丙丁戊三公司均未约定担保范围。物的担保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包括6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保管担保财产和费用。保证人的担保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包括5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债权是2亿,但是把这些利息,违约金等等内容加上去,都可能到3亿。2年后,戊公司提前知道甲公司可能无法还清此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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