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瑕疵效力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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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决议瑕疵的规定二、决议瑕疵的具体情形三、裁判规则梳理四、总结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主要包括股东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将股东会、股东大 会统一改为“股东会”)。但实践中,利用股东会决议 侵害股东、公司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法针对 公司决议之诉设置三种救济途径:决议无效、决议可撤 销和决议不成立。这三种情形均是决议瑕疵的具体体现。 给决议瑕疵的规定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会决议瑕 疵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程序瑕疵,主要指会议召集程序、通知程序、表决 事项、决议方式
2、等存在瑕疵,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决议内容瑕疵,主要指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国决议瑕疵的具体情形1、程序违法(I)召集程序瑕疵,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违反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越过董事会擅自召集 并主持股东会;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条的前 置程序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也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只有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形下,才能召集股东会。(2)通知程序瑕疵,主要表现为:未通知全体股东。 通知未送达。(3)未实际召开会议(4)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5)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判断程序瑕疵的严重性,可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股东 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要的 信息为判定标准。如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股东会 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召集人仅提前14日通知 股东;又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时间比预定计划延 误了数小时;又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通知应 以书面形式发出,而实际是以电话或者网络通讯的形式 发给了所有股东。以上情况虽属于程序瑕疵,如果没有 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对其作出意 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
4、,应当认定为轻微瑕疵。2、内容违法(1)不符合法定条件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只有股东未履 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 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股东会才 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2)不符合法定条件决议限制股东权利。当股东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 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 合理限制。(3)决议涉及股东个人利益的情形。常见情形有:在股 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决定强制股 东出售股权、决定公司强制收购股东股权、决定股东出 资时间加速到期、决定
5、股东出资金额超过股东认缴额等 事项。上述决议事项一般应认定为属于股东的个人利益 事项,并非股东会的权力范围。若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 决议的,一般应认定公司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定 的规定。(4)决议分配或不分配利润。有的公司违反“无盈不分” 原则,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强行作出分配利润的决 议,该决议应认定为无效。除上述列明的公司决议内容 违法情形外,实务中公司决议内容违法的具体情形将五 花八门,且不断涌现新类型。个案中,我们应根据公司 决议违法的总体审查原则,对具体情形作出逐一判断。目裁判规则梳理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对法院的裁判规则作如下汇总。1、召集程序瑕疵对决议具有实质影响,决议可撤销广西
6、 聚百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彭福春、黄包义、游志成、 方仕强、李玉娟、陈燕及第三人庞雷、潘朝勇、吴子萍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广西高院认为:首先,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会可实现其参会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 权等股东权利,但该类股东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共益权, 其目的并非满足股东个人利益,而是为公司这一拟制人 格生成法人意志而服务,具体方式是通过多数决规则将 各个股东个人意志上升为集体意志,故法律要求法人意 志的形成过程应具备一定形式要件或法定程序,以保证 公司法人意志与股东个人意志相区分,从而实现公司独 立人格。据此,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在形式上 的法定性要比一般民商事合同的形式要件更为严格。本
7、 案中,聚百惠公司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的规定基本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个别条款在程序上比公司法更严格,对此本院认为, 符合上述公司法立法精神,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涉 及的程序瑕疵主要有两处:第一,在召集程序上,公司 执行董事方仕强通知召集2017年4月12日和2017年4 月19日两次股东会议的时间均为会议前一天夜晚,该通 知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及聚百惠公司 章程关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召集程 序规定。第二,在表决程序上,聚百惠公司章程第十四 条规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该条并非要 求股东会决议须全体股东同意方才通过,而是强调股东
8、 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参与表决,再依据多数决予以通过。 聚百惠公司股东会在通过4.12决议与4. 19决议 时,股东黄包义、游志成因缺席并未参与表决,且无证 据表明黄包义、游志成弃权,故412决议4.19决 议违反了该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其次,法律关 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和 促进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故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的形式要求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有所缓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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