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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燃气 行业市场监管机制,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 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管道或瓶装燃气经营企 业(以下简称“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燃气管理部门依据本办 法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 展经营
2、活动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和监督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工作,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在省住建厅官网统一公布信 用评价结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所辖县(市、区)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开展评价工作。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真实、公开、及时 原则,结合日常检查、“双随机”“四不两直”等综合(专项)检查 督查等组织实施,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每季度评价1次,每日自动 计算信用评分和排名,每季度
3、公布1次信用等级。第六条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信用 评价结果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发挥评价结果在燃气市 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安全服务水平。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燃气管理部门以本办法附件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 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作为评价依据, 主要评价燃气经营企业基础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燃气管 道运行与管理、储气设施运行与管理、客户服务等六个方面内容。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IOO分,另设加分项10 分,评价采取扣分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 得分85分及以上为A级,得分70分以下为C级,其余为B级。第九条评价
4、程序和方式(一)准备。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对照评分细则评价内容, 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下一季度相关佐证材料和现场 评价准备。(二)评价。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照评分细则评 价标准对所辖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现场评价,在信用评价系统实 时评分,并说明评分理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S)定级。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根据评价得分、日常 督管情况,在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四)公布。通过省住建厅官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上一 季度信用评价结果。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等信息不予公开。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向属地燃 气管理部门提供书面
5、异议申请,并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 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受理期间原 记录与评价结果有效。第十一条省住建厅可根据燃气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相 关技术标准及评价需求等方面的变动情况适时修改评分细则。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信用评价得分评级 和负面清单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价得分评级,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根 据信用评价系统得分进行等级评定。首次得分评定为“C级”的, 有效期12个月,有效期内取消加分项。负面清单直接定级,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 第十三条
6、和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定级。直接评定为“B级”的,有效 期6个月;直接评定为“C级”的,有效期12个月。以上有效期内 取消加分项。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季度其信 用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一)存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 重大隐患情形之一的;(二)受到有关燃气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S)发生5人及以上涉及燃气事项集体上访的;(四)停气5000户及以上,且恢复供气时间超过72小时的。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季度其信用 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一)发生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 产事故的;(二)被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
7、业整顿的;(S)擅自停业、歇业,经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仍不合格 的;(四)停气5000户及以上,且恢复供气时间超过96小时的;(五)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六)其他影响恶劣的情形。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修复,按以下方式处理:首次得分评定 “C级”的,或直接评定“B级”或“C级”的,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 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申请信用等级修复,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复核认定,作为最终评价结果;若未提出申 请,则原评定等级延续。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六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进行分级管理,与经营许可审批、差异化监管举措相结合,强 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管理。第
8、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1年内均为“B级”及以上的燃气经营 企业,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 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 惠政策中支持考虑;(三)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其中,对信用等级1年内均为“A级”的燃气经营企业,评价 结果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扬,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在评 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法采 取以下监管和惩戒措施:(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和各类许可项目,限制其在福 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二)将其列为重点
9、监管对象,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采取差 异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频次,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开展的安 全检查中原则上应将其纳入抽查对象。(S)将其纳入当地燃气规模化经营整合对象,对安全生产 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三)规定的,属地燃气管理 部门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五)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时将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 结果推送至燃气安全生产相关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 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省住建厅和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信用评 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10、,对评价过程中虚报瞒报、不按本办法履行评 价职责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纠正其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 教育和管理,发现评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辖 区的燃气经营企业清单,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检查发现违规违法问 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督促评价扣分问题整改闭合, 做到监督检查及时,结果应用得当,引导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诚信 经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 年。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11、)(闽建(2018) 13号)同时废止。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评价类别评价项目分值内容及标准扣分实得分一、基础管理 (20 分)L许可条件2燃气经营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并按规定许 可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许可经营的,主要包括擅自变更企业名 称、登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 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许可证的,以及有效 期满且未申请延续的,扣2分。2.厂容厂貌4环境优美,道路通畅,设施完好,整洁有序。每发现一处环境脏乱差或设施设备损坏、严重锈 他的扣0.5分,扣完为至。3.标示标牌3在厂站等风险点设置风险告知牌、警示标志、 重大危
12、险源告知牌等。每缺少一项标识标牌扣1分,扣完为至。4.规章制度4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转 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传 达给相关从业人员,例如企业规章制度、员工 学习培训记录等,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未收集各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各类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员工学习培训记录,各扣1分。5.应急处置5有完善的燃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 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演练计划并组织实 施,并有演练总结、改进等影像资料; 根据应急预案配置应急抢险工具、设备及其他 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未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的,扣2分、未制定专项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每项扣1分;
13、 没有进行综合预案评审、备案的扣1分; 未制定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扣1分;未根据应急预案配置应急抢险工具、设备及应急 抢险物资储备的,扣1分。6.信息上报2按要求向社会公布燃气行业相关信息,例如燃 气成分、气质报告等;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 计报表及报告,例如燃气价格、燃气销量、安 全事故等。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布燃气气质报告相关信息,扣 1分;不及时报送相关报表报告的,扣1分。评价类别评价项目分值内容及标准扣分实得分二、经营管理 (10 分)1.人员管理5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工种的从业 人员应持证上岗,人员数量配置符合规定,应 设立员工奖惩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未取
14、得 燃气管理部门培训证书的每人扣1分,人员配备 未按规定配齐,每少1人扣1分;未设立员工奖 惩制度的扣1分;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 0.5分,扣完为止。2.燃气质量3企业应定期检测燃气热值、供气压力、加臭量、 组分等,并按规定时间留存记录; 燃气质量应符合规定;加臭装置和加臭工艺应符合规定。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扣1分; 检测报告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扣1分; 燃气热值或者压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分; 加臭装置未启用或加臭量不足的,此项不得分。3.燃气价格4燃气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管道燃气价格应由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 得有哄抬瓶装燃气价格行为。管道燃气价格无
15、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扣2 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哄抬燃气价格或制定价格 同盟、涉嫌违规垄断燃气价格经营的,扣2分; 无燃气服务价格公示板或网上公示的,扣1分。4.便民服务3燃气经营企业应为用户提供便利服务,应公示 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未公示便民服务事项的扣L5分;未公示便民服 务价格的,扣1.5分。三、安全管理 (20 分)1.安全责任8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检查整改落 实到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健全各项安 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 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应设置安全费用科目,并建立安全费用使用计 划和台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扣1分;未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扣1分;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扣1分,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扣1分; 财务账目中未设置安全费用科目、或未建立安全 费用台账和使用计划的扣1分;安全生产检查记 录台帐不规范扣1分;检查每发现其他安全隐患 扣1分,扣完为止。2.岗位培训4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制度。企业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险抢修 人员应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