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以下简 称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管理,提升计量服务仪器 仪表产业的能力水平,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 的总体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是面向仪器仪表产 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为计量器具、检测设备、测量系统、标准物 质研发、设计、试验、生产使用、运行维护、改造升级提供基础 性计量保障,推动仪器仪表产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服务机 构。第三条 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申请、筹建、验收 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仪器仪表计 量
2、保障实验室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应聚焦重点产 业领域的先进测量技术需求,以推动先进计量科技成果转化和应 用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促进仪器仪表企业新 产品研发、新技术研发、计量数据资源建设应用。(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 的统筹建设和业务指导,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六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仪器仪表计量保障需求分析。深入了解湖北现代 产业体系计量技术需求,及对应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趋势,编制仪 器仪表计量保障需求报告,明确仪器仪表产业计量测试技术服 务、
3、管理咨询服务、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等重点任务。(二)建立量值保证机制。加强重点领域仪器仪表测量原理 和测量技术研究,研发关键共性计量技术。开展仪器仪表新产品 研发、设计、试验、生产环节定制化计量测试服务。开展仪器仪 表的关键计量指标、可靠性、稳定性、测量功能等综合评价,提 出优化改进方案。开展相关标准物质研究,制订仪器仪表计量保 障技术、管理规范。(三)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针对重点实验室、重大工 程、重点科研项目开展测量设备量值溯源、测试方案评估、测试 成果计量评价、验收方案咨询等技术服务。(四)助力仪器仪表企业数字化转型。协助企业汇集研发、 生产、经营、运维等全流程计量数据,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
4、计量 管理体系。建立计量技术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仪器仪表企业 试验数据、检测结果的互认机制,推动仪器仪表产业计量数据资 源共建共享。(五)推动仪器仪表产业创新发展。以重点产业领域计量需 求为牵引,协同仪器仪表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产业计量服务综合 体,开展检定校准、试验检测、咨询评价协同服务。参与大型仪 器仪表(测量系统)的设计、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改造升级, 为大型仪器仪表运行提供性能验证、校准测试等服务。支持中小 微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测量技术与方法。(六)提供计量监督技术支撑。支撑重点计量仪器仪表新型 监管措施实施。培养仪器仪表产业计量工匠,开展仪器仪表产业 计量领域高素质技能人才培训。协助市
5、场监管部门建立仪器仪表 产业计量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三章申请和批筹第七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采取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具备法律、 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服务的产业领域具备一定规模或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 域有较大需求;(三)具有相关产业集群及仪器仪表产业的计量技术服务 能力;(四)具有推动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五)具有保障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运行的管理能力。对于将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 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给予优先支持。第八条 申请单位
6、经各市(州、直管市)市场监管部门资料 审核合格,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湖北省仪器 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或省属企事业单 位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联合筹建的省级仪器仪 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 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申报工作。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申请筹建单位应充分听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意 见,根据需求科学拟定筹建方案。第十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 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通过审查和核 查的申请单位,经审议后批准筹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印发批准
7、筹建文件,同 时下达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筹建任务书(以下简 称筹建任务书)。第四章筹建和验收第十一条 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 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 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 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中央驻鄂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 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建设单位应当在 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
8、期限 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 间,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 年。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 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按照湖北省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验 收评审细则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 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五条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 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 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 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
9、随机抽查一定比例检定校准项目和关 键参数测量项目;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 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第十六条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 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 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 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七条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 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 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相关规 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 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
10、格。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 洞意成立 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每年11月向省市 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实验室组织结构或性 质、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 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第二十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所在地的市场监 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的 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 对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发展与创新的支持。第二十一条加强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数据安全管理, 批准成立的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与批准单位签订数
11、据 安全保密协议,未经管理部门允许或未向社会公布之前,不得向 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数据,擅自泄露数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 撤销其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二十二条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出具的检定证书、校 准证书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仪器 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省级仪 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运 行情况,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 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市 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二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 室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计 量测试服务能力的,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仪器仪表计量保障实验室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