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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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 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促进工业 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 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 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 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海南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 色工厂)称号。第三条 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 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
2、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 价和管理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 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依法设立,在海南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建设和生产过程 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 明显的竞争优势。(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企业内部设置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 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I、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 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五)企业有
3、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 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 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或能源审计。(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 化、原料无害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评价办法标准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和评价规范(DB46/T 574-2022)行业标准制定。用地集约化指标:工厂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的要求;工厂建
4、筑密度不低于30%;单位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不低于全省单位 用地面积产能或产值平均水平。生产洁净指标: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废气产生量、废水产生量不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废物资源化指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 值。原料无害化指标:绿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绿色物料 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 替代目录等,或利用再生资源及产业废弃物等作为原料)。能源低碳化指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
5、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中的限额要求。未指定相关标准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具体的指标值,根据上年度的行业或政府要求另行设定绿色工厂评价 技术规范。(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 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当年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八)企业自评价报告省级审核材料真实、评分与自评价评分基本一致。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 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在符合省 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 前提下,企业可自行编写海南省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并委托符合第四章条 件的
6、第三方机构编制海南省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第七条 海南省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 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 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经第 三方机构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省工信厅提交省级绿色工厂巾报材料。第八条省工信厅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价能力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 查合格后对其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 经审查,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第四章 第三方评
7、价机构条件第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 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二)具备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 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四)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 专家审议制度等;(五)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并制定相 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六)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 (或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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