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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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充 分发挥广告业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园 区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 管理办法江西省“十四五”广告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江 西省辖区内,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 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 能力强,对全省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 定区域。第三条 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应坚持政府引导 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主业明确与融合发展相结合、统
2、筹规划 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监管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自愿、 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本省各项法律法规、 产业发展政策,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 能,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出台促进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 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 区,按照本办法认定和管理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并从中择 优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指导辖区内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园 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 园区开展评估考核。第五条园区运营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3、程的规定, 建立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支持和协助有关 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促进我省广 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申报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 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经当地县级或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二)园区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有完善的管理机 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 和措施;(三)园区有完善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 边界;(四)园
4、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 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五)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能够为入驻企业和区域内广告业发展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 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 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六)以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 色和发展定位,广告经营主体以及广告直接关联经营主体占 园区入驻经营主体总数的50%以上,并形成产业链;(七)园区内广告经营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 位,在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示范性,有效服务于区域 经济发展
5、;(八)园区主体建成且规范运营1年以上;(九)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报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园区运营主体向园区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 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认定申报表中出具审查意见;(三)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 弃申报;(四)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单位;(五)对符合条件的,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报请设
6、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以书面形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第八条申报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运营主体,按照本 办法第七条的程序,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二)园区设立、建设相关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园区 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内容的审批文件;园区运营管理 机构法人证书;(三)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见 附件3);(四)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和江西省 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 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九
7、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形成评审意 见。拟认定为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官方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第十条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提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发文公布,认定为“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的园区应规范使用“江西省广告产 业园区”的认定称号;未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 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江西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江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的园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荐其优先享受省相关扶持及优惠 政策;园区所在地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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