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公共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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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公共设施管理办法xx县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政办字(2021)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新建小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配套非营利性公建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非营利性公建设施,保障居住服务品质,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等管
2、理工作。第三条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民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服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在专项规划中要落实行业发展要求,细化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等设施建设内容,明确建设目标、时序和控制要求;在详细规划中落实上位规划要求,细化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
3、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第六条既有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由属地政府明确部门按照居住社区规模分类和建设标准,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统筹划定和调整居住社区范围,确定居住社区补短板的实施单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实施改造。第七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定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将建设、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发改、行政审批
4、、气象、通信等部门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设计、名称、位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意见。第八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第九条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查验各职能部门是否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
5、第十一条由建设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第四章验收移交管理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样本;并在土地出让后,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和使用协议,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体育设施移交至属地教育部门;文化设施移交至属地文化广电和旅游部
6、门;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公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镇(乡、办)政府;消防站移交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司法所移交至属地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所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其他特殊情况接收单位由各乡镇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制定验收工作规则,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
7、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规定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施分期验收,全部建设后进行综合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接收单位申请接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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