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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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 易的部署要求,强化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 意识,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形成污染减排激励 约束机制,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4) 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行政辖区内,按照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行排污 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 权交易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2、制的四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即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 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 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 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 单位或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在指定交易平台进行排污 权公开买卖的行为。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现阶段精炼石油产品制 造(25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26),电力、热 力生产
3、和供应业(44)有新增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所有行业中环评核定排污量无法满足满负荷生产需新 增排污权的现有项目必须参与;2025年1月1日以前,其 他行业有新增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愿参与; 2025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有新增排污权的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全部参与。第七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实行无偿使用,逐步 向有偿使用过渡。若其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应 当按照当前政府出让基准价补缴排污权使用费。第八条通过交易获取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 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法定义务。第九条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行政审批、生态 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权,组织
4、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政 策,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工作。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公正和 有利于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 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第二章排污权核定第十一条 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 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 排污权等。第十二条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 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 核定总量和实际运行情况等确定;新建排污单位排污权以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核定总量为基础。排污权可交易量综合考虑排污许可证许可量、排污单 位实际排放情况和减排核定结果进行确定。第十
5、三条 排污权核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受其委 托的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机构承担。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四条 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污权到期后,按照排污 权有偿使用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十五条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期限为5年,排污单 位需在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重 新核定排污权,并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延续核定后 的排污权使用权限。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闲置超过1年的,应向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闲置期超过3年的,其闲置的无偿 使用的排污权指标由政府收回;有偿使用的排污权指标由 政府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统一回购。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有偿使用的排污权以排污权证的 形
6、式载明,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许可。排污单位缴纳排 污权有偿使用费或经交易购买排污权后,由政府储备管理 机构核发排污权证。排污权证作为有效期内办理排污权抵 押、回购等的有效凭证。第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东营市行政辖区 内试点范围中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排污权储备管 理机构。(一)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经环保部门授权,可作为 政府排污权出让方和回购方;(二)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减排措施,有富余指 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三)排污权需求方包括: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 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经环保部 门核查,因环评核定排污量较小,需要获取排污权才能达 到满负荷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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