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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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我 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等15部门农村留守儿 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 案。、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儿童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 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顺应新 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不断完善关爱服务措施,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筑牢 基层基础,打响“晋心护
2、童”工作品牌,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发展, 为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贡献力量。(二)工作目标到2026年,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素养明显提升,监护体系更加健 全,安全防护水平显著加强,以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 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更加坚实,服务信 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氛围 更加浓厚,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巩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存权、 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保障。二、重点任务(一)实施晋心护童,精神素养提升行动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各地要根据
3、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年龄段的认 知水平和特点,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分类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 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树立正确的世 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单亲家庭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 培养其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革命博物馆、纪念馆、 党史馆、儿童校外教育阵地等平台,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实地参观、 红色观影、主题征文等形式多样的红色主题教育,引导其从中汲取信仰力量,筑 牢理想信念之基。(省教育厅、团省委、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
4、职责分工负责)2 .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 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加强法治教育,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法治 意识。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实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措施,建 立法治副校长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I。法院、检察院、公安、 司法等部门选派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 长,利用学校班会课、选修课、社团活动等渠道,重点关注农村学校,每年在任 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 务,帮助儿童提高法治素养,实现“平安校园”。(省教育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5、、省司法厅、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 .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有针 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精神陪伴等服务, 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阳光驿站”、家庭教育 创新实践基地、三晋家教家风馆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学校组织开 展各类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活动实践时,积极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 童参与,不断充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省民政厅、省教育 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晋心护童,监护提质行动4 .强化监护职责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
6、促指导,教育 引导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 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时,要予以 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 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推动相 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 传。各地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 导,引导其积极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5 .完善委托照护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农村留守
7、儿童委托照护情 况,儿童主任入户走访发现被委托照护人缺乏照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 要告知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选择被委托照护人或帮助、督促被委托照护 人履行照护职责。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留守 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省民政厅负责)6 .加强监护干预工作。各地要加大强制报告制度宣传力度,相关部门、村(居) 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 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 等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 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
8、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于符合临时监护 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 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儿童合法权益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 监护人资格;必要时,可以责令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儿 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 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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