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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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含免罚事项清单)(试行)序 号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 程度处罚裁量情节(下列条件符合之一)处罚结果实施主 体1司法鉴定 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超 出登记的司法鉴 定业务范围开展 司法鉴定活动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 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 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
2、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 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 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 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 记:(二)
3、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 法鉴定活动的;警告,并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停止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轻微首次发现本项违法行为、收取的鉴 定费用不满五千元,且通过撤回鉴 定意见、退回鉴定费用等方式消除 影响的。不予行政处 罚。市级司 法行政 机关较轻本项违法行为发现二次;或
4、者收取 的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的。警告并责令 改正。较重本项违法行为发现三次;或者收取 的鉴定费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 的。给予停止从 事司法鉴定 业务三个月 以上一年以 下的处罚。严重本项违法行为发现三次以上;或者 收取的鉴定费用十万元以上的。撤销登记。2司法鉴定机构未 经依法登记擅自 设立分支机构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 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
5、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 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并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 给予停止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三个 月以上一年以下 的处罚;情节严重 的,撤
6、销登记。较轻发现本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 三个月的。警告并责令 改正。较重发现本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给予停止从 事司法鉴定 业务三个月 以上一年以 下的处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严重发现本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 以上的。撤销登记。3司法鉴定 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未 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的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蜀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
7、者诱骗实施 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 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2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第四十 条第(二)项: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司法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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