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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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笫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 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坚持科学 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经济社 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
2、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 方面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 定:(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 执行的重大措施;(二)省委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及年度 计划的调整方案;(四)省本级年度预算的调整方案;(五)省本级上一年度决算;(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七)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普遍关注的城 镇建设、重
3、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环境和资源保 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A)与外国地区缔结省际友好关系的事项;(九)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十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具体名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的确定;(十二)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的重大事项;(十四)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 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
4、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的情况;(二)省委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三)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情况;(四)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预算的执行情况;(五)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六)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 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A)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九)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 自然灾害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等的处置情况;(十)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十一)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 切身利益的重大决
5、策;(十二)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十三)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 告的重大事项;(十四)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 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的;(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以及民族自治地 方的建立、变动的;(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 重大事项,以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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