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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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高抗灾减灾 能力,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省人民政 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 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主要用于发 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市场余缺调剂。第三条省财政将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列入年度 预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制定、任 务下达、经费拨付、组织调拨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省厅做好本辖区内
2、种子储备日常管 理。各级种子技术部门协助做好种子储备的技术支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种子储备费用专项预算保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管理 及使用。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作 物和品种布局特点,以及省里年度储备资金额度,省农业农 村厅每年1月下达年度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承 储作物种类、数量等。第六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育期短、适宜灾 后改种补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杂交玉米、常规水稻、 大豆和杂粮杂豆等农作物品种。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 依法通过国家审定或吉林省审定(未退出市场的品种),列 入登记(认定)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
3、当登记(认定), 并适于吉林省种植。第七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种需要 和市场供种风险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杂交玉米、常规水稻、 大豆种子储备量应当不低于IOO万公斤规模,杂粮杂豆、蔬 菜类种子根据需要储备。第八条省级救灾备荒主要农作物种子储备周期原则上 为一年,从每年11月1日开始至下一年10月31日终止; 杂粮杂豆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具体储备开始、截止日期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当年种子生产、收获的实际情况分作物确 定。第三章储备种子管理第九条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择 优确定作物品种及承储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每年4月份公开 发布下一年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相关信息,包括储备作物品
4、 种、承储单位、承储数量、承储地点等。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内注册企业,具有与储备作物相应的种子生产 经营资质;(二)具有拟储备作物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三)具有储备作物种子对应的仓储设施(包括种子专 用仓库、加工设备等)和种子检测设施,有专门的种子储藏、 检验技术人员,种子贮藏执行农作物种子贮藏(GB/T 7415-2008)标准;(四)有健全的种子仓储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五)有良好信誉,近三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或 其他失信记录。第十一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省农 业农村厅每年2月份下达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并于当月 底前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合同应当明确
5、双方权利义 务,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按照储备合同,做好种子生产、收 购、运输、加工、储存、检验及入库等工作。入库的种子质 量要达到国家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种子储备保管制 度,建立种子储备档案。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 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第十三条种子储备要专库存储、专垛存放、专人保管、 专账记录,保证做到管理科学、账物相符、标识(牌)明显, 便于取送、发放、检查和盘点。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 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 农业农村厅批准。第十四条 储备种子应当设立储备专用标识。承储单位 应当在储备库外明显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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