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考核常见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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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司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问题(二)绩效考核的程序问题(三)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问题二、公司绩效考核的法律风险防范(-)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制度(二)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三)合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当前,绩效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被公司所广泛接受, 公司在建立绩效考核管理系统方面可谓是不遗余力。然 而,部分公司在建立起绩效考核系统后却没有实现预期 的效果,反而在劳资纠纷方面频频碰壁,所提出的诉讼 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文结合司法判例,对公司 绩效考核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 范措施,以期公司能够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职工的激励 作用,从而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秩序。
2、=公司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一)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问题绩效考核制度为公司开 展绩效考核的依据,实践中,部分公司直接交由人力资 源部门自行拟定,然后便按照该制度对公司职工进行考 核。该做法忽视了绩效考核制度本身是否合法合规,以 及能否作为绩效考核依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条的规定,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决定实施过程 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 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决定公示,或者告知
3、职工。参考案例:(2021)鲁02民终15325号案件,法院认为大 地保险青岛分公司调整尹小璐工资依据的企业薪酬制度 为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提交 的证据显示尹小璐参加了管理办法的表决会议,故关于 管理办法的制定,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对尹小璐尽到了 通知和协商的义务。但关于绩效考核办法的表决会议, 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未提交尹小璐参会的相关证据,在 制定该绩效考核办法之前,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也没有 提交与尹小璐进行协商的有效证据,故本院认为大地保 险青岛分公司调整尹小璐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未提交就变更劳动合同 的内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证据,尹
4、小璐本人对上述变 更亦不予认可,故上述绩效考核办法对尹小璐个人不发 生法律效力,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按照之前的标准 向尹小璐支付工资。(二)绩效考核的程序问题绩效考核程序直接影响到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客观公允, 在实践中,部分公司未能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程序事宜, 也有部分公司虽然明确了绩效考核的程序,但却没能严 格按照预定好的程序实施考核,最终使得绩效考核流于 形式,并无实质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过绩效考 核得出的结果的正当性将大打折扣,如因此发生争议诉 至法院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主张的风险。参考案例:(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10号案件,法院认 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年终考核属于其行使
5、用工管理权和 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员工的年终考核结果是否合格应当 由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全年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作出客 观公允的认定。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的考核结果认定应 当建立在考核实施之前即已预设的考核程序之上,用人 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严谨设定好的考核程序对员工进行实 体考核,直接影响到员工考核结果是否客观公允。鉴于考核程序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公开透明且便于第三 方评判的属性,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应当对用人单 位实施的考核程序进行审查。某信托公司制定了周密严 谨的员工绩效考核程序,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绩效考核 程序对员工实施考核并保留实施考核程序的相关证据, 以备处理员工申诉或完成举证责任所需。以某信
6、托公司提交的证据逐项审查考核程序后发现,某 信托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其预设的七项考核程序对胡某实 施绩效考核,其在程序存有缺失的情况下得出的绩效考 核结果之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即该公司对胡某作出的 2013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认定结论应予否定,故胡 某关于其应当享有2013年度年终奖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三)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问题绩效考核作为有效激励员工和提升企业效能的管理机 制,公司都期待通过运用绩效考核结果,来达到职工能 上能下、优胜劣汰的目的。实践中公司多因以下两种绩 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产生劳动争议:1.末位淘汰公司只要开展绩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 排名,就必然有人居于末位。部分公司在绩效考
7、核制度 中明确说明对绩效考核末位者实施末位淘汰,即公司要 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为了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严格限定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 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公司方可对其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因此,只有 在职工两次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公司方能解除劳动合 同。考核末位与不胜任工作不能等同,考核末位不能说 明该职工不胜任其工作,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 分)纪要第29条的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 “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公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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