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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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 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 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 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 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 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上 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确 定。根据情况变化,本市适时调整目录细则。
2、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 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 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 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和其他 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不 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 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
3、,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 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高 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对企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 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 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
4、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 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 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 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核 准结果。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 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 项目核准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 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
5、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报告相关信息。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二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 目申请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附具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 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第十三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 申请报告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十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等有关规 定进行编写。项目
6、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 单位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 观、公正,并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涉及海域使用的,附具海洋部门出 具的用海预审意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文件,不得 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十七
7、条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也可以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转送。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级项目核准机关 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鼓励项目单位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核准 机关申报。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 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 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 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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