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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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猫嚣黑鬣果T- 作方案(2024年版)工作方案(2024年版)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 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 合干预服务,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规范,可从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更新制定本 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总目标。全面、规范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 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 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
2、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不断 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 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 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 治疗率达95%以上。4 .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 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8%以上。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0/10万活产以下。7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3、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 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8 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二、工作内容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育龄人群、 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服务。相关服务流程及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1、2,主要工 作内容如下:(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相关医疗保健 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 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 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 高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庭对预防母
4、婴传播的认知水 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 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 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建册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 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艾滋病、梅毒和乙 肝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来自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 -2-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 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 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 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
5、其提供安全助 产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 范附件2。(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好实行首诊负责制,将 “确诊HrV感染或艾滋病、梅毒双阳(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 性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确诊乙型病毒性肝炎或 HBV DNA2105IUm,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孕产妇风险 分级。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落实高 风险孕产妇专案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 务。加强孕期全程随访,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 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 分娩过
6、程中疾病传播。为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儿 童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附3) 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 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帮助孕产妇制订 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 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儿 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 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 人陞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I)发现艾
7、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上 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做好转诊过程的信息对接及保密工 作。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时为其提供 抗病毒治疗。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 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 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 药依从性。(2)及时对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 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 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 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 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
8、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 儿童进行治疗。(3)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的检测时间、方法等按 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 执行。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 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 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 件3。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发现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辖区内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附4) 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 助产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按 国家规范要求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治疗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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