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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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统计领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浙 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化标准。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对非 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况认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初次发生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 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比例 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 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2、(二)两年内再次发生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 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县级以上统计机构认定的违法行为 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违法比例 在10%以上30%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违法比例在30% 以上60%以下,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 以下,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 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第三条本细化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违法行为既符合 “以上”,又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解释。第四条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上级出台的新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 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本细化标准由绍兴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细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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