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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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梁(曾用名“袁良”),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俐君,浙江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鹤鸣,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林(曾用名“彭赣林”),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 所。辩护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 141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袁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彭林犯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
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梁、 彭林及辩护人刘俐君、张鹤鸣、沈国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 情复杂,于2015年5月24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 审限三个月,同年8月18日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 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9月18日决定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 控,2012年5月,被告人袁梁为法定代表人的杭州XX贸易有限 公司注册了“雅丽杰”商标。2012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 梁在制造
3、商为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俏模牌轻靓减肥胶 囊(俗称“苦瓜减肥胶囊”)和挺靓牌减肥胶囊(俗称“左旋肉碱减 肥胶囊)上冠以“雅丽杰商标,而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已于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袁梁在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 有限公司未许可而被作为制造商的俏姿减肥胶囊(俗称“绿瘦减肥 胶囊”)上冠以“雅丽杰商标;同时,被告人袁梁明知上述减肥产 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将杭州XX贸易有 限公司分别作为“商标持有人”、“联合出品”方、“技术支持”方打印 于上述减肥产品的部分外包装上,并对部分减肥产品进行包装后 通过业务员上门推销、打广告促销等手段,将上述减肥产品推销 至杭州、
4、宁波等地的化妆品店进行销售。其中,2012年10月至 2014年6月期间合计已经生产、销售金额36.7万余元。2014年6 月5日,公安机关从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丁 桥镇长虹路725号唯雅化妆品店仓库内扣押苦瓜减肥胶囊68盒、 左旋肉碱胶囊2盒、绿瘦减肥胶囊47盒、苦瓜减肥胶囊外包装纸 盒878张、左旋肉碱胶囊外包装纸盒1332张、绿瘦减肥胶囊外包 装纸盒63张、密封机、烫膜机、塑封膜等物。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 被告人彭林明知自己销售的雅丽杰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雅丽杰 挺靓牌减肥胶囊、雅丽杰俏姿牌减肥胶囊、超级P57蝴蝶亚食用 仙
5、人掌浓缩胶囊和超级坐立瘦减肥胶囊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通过上门推销等手段将上述减肥产品推 销至宁波、舟山的化妆品店进行销售,合计已经销售金额10.9万 余元。2014年5月13日,公安机关从彭林位于宁波市邺州区石禊 街道后仓村东边86-1爱丽化妆品店内扣押苦瓜减肥胶囊51盒、左 旋肉碱减肥胶囊9盒、绿瘦减肥胶囊24盒、超级P57蝴蝶亚食用 仙人掌浓缩胶囊13盒、超级坐立瘦减肥胶囊61盒等物。经鉴定,上述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或酚酰等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彭林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 机关认为,
6、被告人袁梁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彭林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 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彭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二被告人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及生产、销售的金额为36.7万元均有异议,认为其无罪。理由如下: 首先,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是根据其公司客服所做的流水帐确定, 但该流水账是客服自行记录,其并不知情,也没有让客服做过这 样的
7、流水账。其次,其公司经营的减肥产品有十种,而流水帐仅 包含了纤体产品。第三,流水账的金额中还包含运费、盒子等费 用。第四,其销售的产品有无效退款的承诺,而流水账只有出帐 没有进帐,并没有反映退货的内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袁梁不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袁梁在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前并不知道其所销售 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1、从产品来源看,涉案减肥产品一直是通过广东万福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的代表王博进货,由于袁梁与王博相识于化妆品展销 会,且王博提供了公司证照、产品合格证、代理销售合同等一系 列证件,上述证件均出自相关公
8、司及职能部门并加盖公章,故被 告人袁梁一直认为自己是与正规厂家授权的正规销售公司合作, 虽然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相关证件系假冒,但袁梁作为普通 人无力鉴定证件的真伪。2、从客户反馈情况看,虽然有个别客户通过公司客服反映吃 了减肥产品后身体存在不适,为此袁梁也向王博反映过,但王博 认为是减肥产品的正常反映。因客户反映数量不多,程度也不严 重,大多反映减肥效果不明显,故上述反映基本属于减肥产品的 副作用范畴。3、从证据看,全案只有被告人彭林供述曾于2014年4月17日 致电袁梁告知其减肥产品被查出有毒有害成分,但考虑到彭林供 述中有许多虚假内容,该供述并不可信。本案的其他间接证据也 不能形成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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