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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的财产安全和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宾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学生宿舍等住宅建筑。第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第四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级防火责任人必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第五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位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一旦发现火灾
2、,必须及时报警。第二章安全规定第六条 高层建筑内部装修必须严格消防审批(核),必须严格遵守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期间使用的易燃油漆、涂料等进入现场需严格登记,装修完毕后立即清理并记录。第七条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经校保卫部(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第八条 高层建筑内禁止带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经使用单位向保卫部(处)申请批准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第九条 高层建筑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必要时可设置吸烟
3、区(室)。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上海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O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要保证完整好用。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
4、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舞厅、酒吧间以及报告厅、展览厅、礼堂等公共场所,严禁超员。第十六条 保卫部(处)应当履行的下列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职责:(-)对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做好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二)对高层建筑内部装修、动用明火、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审批;(三)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对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管理。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一)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履行法规所规定的职责
5、。(-)制定大楼用火、用电、使用危险物品、消防器材和防火检查、巡逻值班、吸烟等管理规定。(三)配备防火专(兼)职人员,从事消防设施保养、维护、检查,并记录在案,建立档案材料等;有条件的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四)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活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第十八条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一)确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员,将防火工作融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二)针对本单位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防火意识;(三)对本单位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四)坚持下班前5分钟安全检查制度,关好水、电、煤气及房门。第三章附则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人联系方式用火时间用火地点用火目的用火设备用火种类监火人姓名联系方式审核本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盖章保卫部(处)审核意见其他高层建筑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人联系方式使用时间使用地点存储地点使用目的安全措施保存人1姓名联系方式保存人2姓名联系方式使用人姓名联系方式本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办公室盖章审核保卫部(处)审核意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