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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 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科学技术奖的活 动。第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第二章提名资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提名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一)省直相关部门;(二)市(州)人民政府;(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四)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农高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以下专家:(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
2、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三)内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四)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五)战略科学家。提名专家年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 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65岁。第三章提名要求第六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 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 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 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 上共同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或人选)。 共同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
3、为责任专家。第七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提名,责任专家 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第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人选)的完成人, 不得参加同年度本人提名项目(人选)相关的评审活动。第九条 专家共同提名时,与提名项目(人选)任一完成人同一 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应超过1人。第十条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 业内进行提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 合作奖限额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名。第四章提名程序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 明确提名具体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
4、位、专家范围。第十二条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 求开展提名工作。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三条提名单位、专家应承担提名、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 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 制,择优提名。专家共同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第十四条提名单位、专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提 名书,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材料严格把关。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专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正式提名前, 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 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提名单位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范围内再次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
5、保密项目,应当加强项目内容的保 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第十六条当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不得被多渠道重复 提名或被多个提名单位联合提名。第十七条提名单位、专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以及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第六章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人选)的提名单 位、专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暂停一年提名资格。第十九条连续三年未提名的提名单位,暂停一年提名资格。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专家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 果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的提名资格。第二十一条提名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 学技术奖的,提名专家永久取消其提名资格;提名单位,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二十二条 提名单位、专家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