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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的顺利实施,推进 项目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根据我省科技服务业发 展需要设立,由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旨在通过支持一 批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促进一批科技服务企业升规入统,打造 一批科技服务业发展增速快、贡献大的产业集聚区,助推我省科 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服务业产 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科技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科技服务业公共 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第四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定向财力转移 支付、专
2、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项目资金管理按照 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 厅)、推荐单位、承担单位三级管理责任制,强化承担单位在项 目全过程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且应明确项目管理负责人。第六条 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开展科技 服务业发展趋势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发展重点和任务;(二)研究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三)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 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四)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五)审核备案项目
3、重大调整事项;(六)对无法正常完成验收的项目予以处置,并对项目负责 人和承担单位等实施信用管理;(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笫七条 推荐单位一般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 其职责包括:(一)落实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二)审核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 确性等;(三)参与项目过程管理,指导和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项 目、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 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变更申请、提出处置意见等;(四)受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 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笫八
4、条承担单位一般指承担和参与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 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其职责包括:(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二)按照任务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配套条件, 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绩效报告等 材料;(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处置和备案的事项;(四)如期主动申请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 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六)按照科技厅和推荐单位要求,配合做好检查、监督、 评估等工作;(七)履行项目管理相关支持配套、保密、安全环保、知识 产权保护等责任和
5、义务等。第三章项目类别管理第九条 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一)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支持方式。(二)按照因素分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原 则,支持国、省级高新区建设科技服务业产业集聚区。(三)项目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由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组织开展绩效 评价工作。(四)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财政 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较好的,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足额下达下年度预 算;财政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较差的,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相应调减 或取消下年度资金预算。(五)具体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工作由所在市(州) 科技部门负责。第十条 科
6、技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一)采取专项补助的支持方式。(二)围绕科技服务业相关领域,主要支持在川企业、高校、 科研院所在服务业态、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方面开展科技创新和 产业项目建设,提升企业的创新发展能力,壮大产业发展规模。(三)项目全过程管理须根据本办法明确的项目申报、立项、 验收、变更、处置等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二)对于新建(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 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的以 奖代补支持。(三)对于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评
7、估结果,择优给 予以奖代补支持。(四)以奖代补项目不签订任务合同书、不验收。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组织管理和支 持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包括指南发布、组织申报、评审遴选、 公示立项等基本程序。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根据科技服务业发 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编制申报指南并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 开发布。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突发应急工作,科技厅可 按照“特事特力、”的原则,启动开展申报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 申报指南的规定
8、和要求,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其中,项 目申报应当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各项条件,且遵循以下申报限制 条件:1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3 .已立项的科技服务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4 .项目负责人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5 .项目单位有到期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6 .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规定限制申报;7 .除第6条外,转移支付、以奖代补项目不受上述申报限制。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和评审。推荐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的 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科技厅。对符合 指南要求的项目,科
9、技厅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也可采取或配合会议评审、现场 考察等方式进一步审核。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 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科技厅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年度申报 指南,结合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 按照择优支持原则,会同财政厅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一)项目公示。对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 厅组织调查处理。(二)项目审批和下达。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将项目及资金分 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正式下达立项文件。(三)合同签署。项目
10、承担单位按项目管理和申报指南要求 填报任务合同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签。未按规定时 限和要求将任务合同书报送科技厅的项目撤销立项。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根据科技厅、推荐单位、承担单位三 方签署的任务合同书要求,项目负责人应牵头项目团队认真履行 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规范使用财政资金、跟踪自筹资 金等配套承诺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等。科技厅和推荐单位视情况可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抽查。第十九条项目变更。(一)科技服务业项目在签署任务合同书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调整)任务目标。确因重大变动需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调整)的,
11、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供支撑证明材料,经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 技厅审批变更;(二)项目因故确需延期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任务合 同书到期前提出申请,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 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 超过2年;(三)因项目实施需要、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对项目财政 资金使用科目进行调整的,一般不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20%。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 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 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二)项目验收由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
12、单位、第三方机 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 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执行回避制度。(三)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以任务合同书 约定的目标任务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 问质询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经济 效益情况等,形成验收意见。(四)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1 .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 过验收。因非不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主要目标任务或资金使用不 合格的,为不通过验收;对于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资金使 用存在重大问题、擅自调整任务合同书任务目标内容
13、等情况按照 不通过验收处理。2 .每个项目原则上可进行一次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限期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材料并提请重新验收,由验收专家组 作出最终验收结论。对于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再次验收仍无法 通过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3 .验收不通过的,退回违规使用和结余的财政资金,项目承 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厅所有项目。第二十一条 项目处置,指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而采取的处理 办法,主要包括结题、终止两类。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仍无法完 成验收的,科技厅可视情况予以处置。(一)项目结题。1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或客观原因(市场政策 重大变化、资金未下达等)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
14、正常验收的,可 申请项目结题;2 .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一般应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3个月内主动提出结题申 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3 .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二)项目终止。1 .因主观原因(单位经营不善倒闭破产失联、项目负责人学 术不端或违规违纪、拒绝或不配合验收等)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 正常验收的,可予以终止;2 .确须终止的项目,可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后,向科技厅提 出书面终止申请;3 .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 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涉嫌 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
15、司法机关处理;4 .原则上终止项目全部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第六章成果运用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 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 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 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应 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提高创新绩效。项 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 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第七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责任部门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 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科技厅纪检监察机构、科技监督与诚信 建设处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 力度,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 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 持项目承担单位在单位内部对项目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和内部监 督。第二十七条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 查。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严肃财政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