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省级 科普基地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 法、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省 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省级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 基地”)是经科学技术厅、中共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联合 认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 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场所。第三条科技厅负责组织科普基地认定和周期评估。 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认定,每次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 个,并对已认定且满3年的科普基地进行周期评估,实行动
2、 态管理,根据认定和评估结果择优安排后补助。第二章认定的组织实施第四条科技厅适时发布年度科普基地认定通知。申 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按时报送 科技厅。第五条科技厅从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内抽取专 家对新申请认定科普基地的申报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 考察。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组 成。第六条 认定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 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一)资格审查:科技厅按照省 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单位 资格、申报材料进行检查;(二)会议评审:科技厅组织专 家对申报单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 等方面的情况进
3、行评审;(三)现场考察:科技厅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四)综合评议: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 省科协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当年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第七条 在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阶段,评审专家对申 报单位进行实名打分,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对评审中不予推 荐的申报单位应写明不推荐的具体原因。第八条 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科技厅网站上向 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 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共同发 布认定名单并联合授牌。第三章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九条 认定的科普基地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进 行周期评估。科技
4、厅发布科普基地周期评估通知和参与周期 评估科普基地名单。参评科普基地按要求准备评估材料,经 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第十条科技厅从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内抽取专 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专家由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 技管理专家组成。第十一条评估程序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两个阶 段。(一)会议评审: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参与评估科普基 地的自评材料对科普基地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科普活动开 展、科普宣传等情况进行评估;(二)现场考察:科技厅根 据实际情况,一般抽取部分的参评科普基地,组织专家对其 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个档次。其中,分值在80-100
5、分的为优秀,70-80 (不 含)分的为良好,分值在60-70 (不含)分的为合格,60分 (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周期评估为不合格的科普基地,由 科技厅向科普基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书,责成科普基地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 改后仍评为不合格的,通报评估结果,取消科普基地的称号。第十三条科普基地每年需向科技厅报送年度科普工 作总结和计划,作为周期评估的基础材料。在评估周期内, 有一次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当次评估 结果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 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工作的,视为自愿放 弃科普基地身份,撤销其科普基地的
6、称号。被取消或自愿放 弃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普基地。第四章后补助经费安排第十四条科普基地后补助分为新认定后补助和周期 评估后补助两类,经费均一次性拨付,支持如下:(一)对新认定的科普基地,一般给予20万元/个的后补助资金支持。(二)对参与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科普基地, 一般给予30万元/个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省级 科学普及重点活动、重要任务,具有突出影响力的省级科普 基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支持额度。第十五条后补助资金按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 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10号)管理,由科普基地依托 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能力提升等,主要 包括开
7、放运行费、基本建设费、仪器设备费等。其中,科普 基地须将后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 月、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第十六条后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 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 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 义从后补助中提取管理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申请科普基地认定依托单位、参与周期评 估的科普基地应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认定和评估过程 中,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依托单位申报科普基地 资格,对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直接确定评估结果为“不合 格”。第十八条 对在运行期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泄 密或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等重大问题的科普基地,在按照省 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后仍能够参与评 估的,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评审、考核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 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 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理。第二十条 申请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参与周期评估的 科普基地以及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科普基地认定、 评估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