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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 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 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 32号)科学技术普及 条例以及我省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 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向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 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 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科 普活动中具有典型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是我省科普能力建
2、 设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生产示范 类、教育培训类、信息传媒类等5个类别。第四条 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会同中 共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负责省级科普基地的认定和 管理工作。科普基地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 技厅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 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 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 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二)在全省同行业或
3、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 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三)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 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四)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 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六)面向公众提供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 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 更新。第六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 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 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
4、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 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 以下分类条件:(一)科技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教育 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类的 场馆、实验室等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 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 少于3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 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科普专、兼 职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50天,其中属 于高等院校、科研
5、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 件向公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 于1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 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月、全国科 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 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四)年接待公众一般不少于3万人次,其中属于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 众开放类的场馆、实验室等,不少于IOOO人次;(五)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 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 科普活动。第七条 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
6、科技 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 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保护场地。申报自然保护地类 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已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 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IOOO平方 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三)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保护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 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 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 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 普标识等;(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常年向公众开放
7、,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 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第八条 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是指在技术创新、环境 保护、生物医药、食品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既具有行业 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产业园 区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所展示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 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二)建有固定的科普主题展厅,其中属于企业类的科 普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 积不低于IOOO平方米;(三)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 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四)配备2名
8、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 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IOO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 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50天、年 接待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六)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 展共建活动。第九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科普从业人 员、科普志愿者、普通公众(青少年、城镇居民等)开展科 普培训和实践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 分类条件:(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 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 设施设备,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
9、低于500平方米;(三)开展科普教育和实践的内容特色鲜明、形式多样, 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和明 确培训计划,具备持续开发科普教育课程资源的能力;(四)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 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五)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培训人员 3000人次以上。第十条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 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信息传媒 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二)具有一定
10、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 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三)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 的部门,配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四)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创新文化、科技新闻、 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 宣传,并及时更新。(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十一条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市州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审核与推 荐工作。第十二条 省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可 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市州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科普基 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第十三条 鼓励多个部门、市(州)就相同领域或
11、行 业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 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第十四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表),报送所在市(州)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表及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科技厅。联合申报、联建共 建科普基地的需以一个主要依托单位进行申报。第四章 评审与认定第十五条 科技厅会同中共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 共同组织开展科普基地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会议评审、现场 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其中,资格审查主要按照上述申 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资格进行检查;会议评审主要了
12、解申报单 位在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方面的情 况;现场考察主要对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综合评 议主要由科技厅、中共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综合会议评 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科普基地建议名单。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科技厅网站上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 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提 交科技厅办公会议审议。科技厅办公会议审定后,由科技厅、 中共委宣传部、科学技术协会联合授牌。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后需进行复核。第五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科普基地应遵守
13、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 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着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 创新中心工作,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 用科学的良好氛围。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 月、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积 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 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对科普基地择优给予科普能力 建设支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支持省级科普基地承担科普培 训计划项目,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 地。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基地每年
14、 需向科技厅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作为综合评估的 基础材料;每三年按本办法认定程序对科普基地是否符合认 定条件、科普工作综合效益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 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两种,具体方式根据科普基地 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复核结果包括:(一)合格。科普基地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能够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定为合格,继 续认定为“省级科普基地”;(二)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整 改期限为一年:1 .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计划的;2 .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 开放的;3 .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
15、大且造 成恶劣影响的;4 .不能发挥科普基地作用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完全符合 科普基地条件的;整改限期到期后,由科技厅会同中共委宣传部、科学技 术协会组织专家实地考核后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省级科普 基地二第二十三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科普基地”称号:1 .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 本办法认定条件,经专家考核、审议后建议为不通过复核的;2 .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考核、审议后仍达不到申报条件 要求的;3 .不接受科技厅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4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处罚的;5 .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6 .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7 .有损害公众利益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为科普基地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附表:省级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名称(单位盖章)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人及电话填表日期一、基本信息中报单位名称申报基地名称上级主管单位基地详细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公共邮箱二、基地类型(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