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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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省级权限)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3002一、基本要素L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33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 登记手续(2)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
2、场主体发展活 力的通知(国发2021) 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5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将场所等级属 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 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 定取得许可证。(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 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
3、销售 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 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卫生主管部门。5 .实施依据(1) .关于印发伽马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的通知 (环发2007) 8号):全文(2) .关于发布 射线装置分类 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66号):全文(3)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2005年第62号):全文(4)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 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全文(5) .关于磁约束聚变实验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16) 1670号):全文(6) .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 告2021年第9号):全文(7) .关于进一步加强Y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 1293号):全文(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 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
5、更手续。(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 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 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1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 应当
6、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 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 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 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 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 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 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 批
7、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 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 证。(1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8、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 和证书编号。(1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 保护部令第18号):全文(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除第三章以外的条款(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 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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