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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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深入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运行等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 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 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
2、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原则是:(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 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 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全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 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 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和
3、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 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面向全省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 验研究;(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 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为最新研发成果在甘对接落地、产品熟化和生产推广 提供平台;(四)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制(修)订产业技术标准;
4、(五)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六)为培育国家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储备。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 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 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央在甘有关 单位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或者所属单位工程研究中 心的中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也称“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按照申报方案推进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工作
5、,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建设和 运行经费,保障工程研究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为省内相关重大任务、重点 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 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发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通知,择优择需部署建 设工程研究中心,明确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具体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等事项。申报 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研 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通过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
6、下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建设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技术带头人;有较 为稳定的科研团队(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专职科研人员数量能满足研究开发 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少于15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拥 有的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机制;(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 证
7、环境和能力;(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 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五)具有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良好资金保障能力和资金筹措能力;(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 (八)符合国家和我省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 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中报工程研究中心。以联合体中报工程研究中心时,须 明确其中一家发挥主要作用的成员作为牵头建设单位,只对其挂牌,其他作为参 与建设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家。第十三条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
8、建和运行工程研究中心。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 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负责审查本地区(部门) 所属单位提出的巾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巾请报告和相关巾报材料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对工 程研究中心申报材料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基础 条件、发展目标和方向、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等,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必要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择优提出拟认定工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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