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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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州市监处罚(2023) 369号当事人:魏军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滦州市老站集进行了监督检 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本局主管副局长 批准对剩余猪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称七天前自行购 进一头生猪,购进的生猪到定点屠宰场进行检验检疫,但未能提供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 还剩猪肉25.8kg,其余全部卖出。2023年月9日,填制立案审 批表,并报经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2、局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月9日,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 问笔录。当事人因身份证丢失当场提供了驾驶本原件及复印件。(案件事实)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事畜禽产品销售、 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 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 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 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 品。属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
3、示执法证件后,对当 事人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当事人的驾驶证证件,确定了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的责任主体。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 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已于2023年11 月1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截止至2023年月24 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J(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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