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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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 理条例(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JT/T 891-2014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 术要求(JT/T 1357-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GA/T 1044-2012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和规程。第二条本标准和规程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本标准和规程所指的清障施救服务包括: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排 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
2、 等清障施救服务行为。第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主体责任,统筹组织 实施清障施救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现场组织调度。第四条 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电话为027-12122 (湖北高速公路服 务电话)O话。第五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体现高 速公路清障服务的公益属性。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采取自营、委托、合作等方式组织实施清 障施救服务,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有办公、停车、仓储场所;(二)设置受理、调度、车辆驾驶、清障施救操作、清障车技术及安全生 产管理等岗
3、位;(三)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巡逻车、货车、客车和拖吊型清障车等装备, 并应定期维护;(四)应建立健全清障施救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服务流程、操作规 程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定期评 估、适时调整的原则,结合高速公路车流量、交通事故量及沿线社会救援机 构分布等因素,设置清障施救服务站,并满足以下要求:(-)高速公路主线外清障施救服务站距离收费站入口原则上不得大于10公里;(二)高速公路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清 障施救服务站;高速公路里程小于5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协调 相邻单位统筹设置清障施救服务站,管理主
4、体责任不变。每处清障施救服务站 的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公里;(三)清障施救服务站原则上设在服务路段居中位置。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清障施救服务站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 容:(-)营业执照;(二)清障施救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三)清障施救服务流程;(四)清障施救作业人员照片、姓名及工号;(五)清障施救服务电话及经营管理单位监督投诉电话;(六)属地政府市场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第九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熟悉国家、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行业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 术规范;(二)清障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应与驾驶车型相适应;(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5、得相应资格;(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工作。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统一设置清障施救车辆标识,车身醒目位 置应涂装湖北高速清障施救字样;清障施救作业人员上路作业时,应统一 着装,佩戴工作证件,穿着统一样式的反光背心,着装的胸前和后背均应印制 湖北高速清障施救字样。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清障施救信息后应立即响应,45分 钟内到达救援现场。遇特殊路段或不可抗拒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天气因素、交通事故、道路 施工等)不能及时到达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预计延误时间,并说明情况。第十二条清障施救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到达现场后,按
6、照安全管理要求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并开启示 警灯。夜间或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照明设备。 所有清障施救作业人员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二)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前,安排1名人员在来车方向进行警示;(三)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时,使用反光标志牌及反光锥形筒设置安全 防护区域。反光锥形筒布设间隔不超过IOm ,锥形筒呈斜弧形排列:白天距现 场区域来车方向15Om外至作业现场中心位置连续设置;夜间或雨雾冰雪等恶 劣天气距现场区域来车方向200m外至作业现场中心位置连续设置;救援警示 标志设置于安全防护区域中来车方向最远端;(四)设置好安全防护区域后,主动向当
7、事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单位和 身份;向当事人了解车辆故障或损坏情况,确定并告知清障施救方案;如可能 对车辆造成二次损伤,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五)告知当事人经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所需费额,交当事 人签字;(附件1)(六)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清障施救作业,对需牵引的车辆,根据当事 人的意愿就近拖移至服务区或收费站外,严禁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 修;(七)清障施救服务结束后,作业人员应由作业现场中心位置向来车方向 依次撤除标志标牌。撤除完成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和清障施救服务电话报告交通恢复情况;(八)清障施救工作完成后,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并提供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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